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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昌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检查办法

作者:管理员  编辑:  审核人: 点击:[]  2016年10月18日 18:10


为加强教学管理,完善制度建设,深化对毕业论文(设计)的质量监督,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(设计)的质量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

毕业论文(设计)是本科教学过程中的综合性实践训练环节,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学基础理论、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全面总结,对促进理论联系实际、加强学生创新能力培养、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。

第二条

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检查的目的是加强对毕业论文(设计)管理工作的质量监控,通过检查肯定成绩,发现问题,针对问题进行整改,从而有效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的整体质量,促进毕业论文(设计)管理工作的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。

第三条

检查的范围包括我校全体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论文(设计)。

第二章

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

第四条

教务处负责对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的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宏观监控,组织成立学校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检查专家组,分阶段对各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的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抽查。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外具有丰富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,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。

第五条

各学院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,组织成立毕业论文(设计)质量检查小组,对本院的毕业论文(设计)各环节工作进行全程检查和自评。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各教研室主任和具有较高学术

水平的

教授、副教授组成。

第三章

检查的方式和程序

第六条

各学院是毕业论文(设计)管理工作的主体,对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工作的检查主要采取以学院自查为主,学院自查和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
第七条

根据《许昌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工作暂行规定》、《许昌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撰写规范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,按照毕业论文(设计)工作各环节的进展情况,检查工作分前期检查、中期检查和后期检查三个阶段进行。

第八条

前期检查安排在第七学期第16-17周。各学院可采取开题报告会或毕业论文(设计)质量检查小组评审等办法,对毕业论文(设计)选题情况进行审查,并分专业填写《许昌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前期检查表》(见附件1),交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。

第九条

中期检查安排在第八学期的第6-8周(具体时间根据每学年教学计划安排进行调整),主要对毕业论文(设计)的实施进度进行检查。

1、各学院组织毕业论文(设计)指导教师自查,并如实填写《许昌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中期检查表》(见附件2),经所在教研室主任和教学院长签字后存档备查。

2、学校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检查专家组对各院的中期检查情况进行抽查,同时,通过发放问卷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了解学生在毕业论文(设计)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,并将抽查结果和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各学院反馈。

第十条

后期检查安排在毕业论文(设计)答辩工作结束后2周内进行。

1、在毕业论文(设计)答辩结束后一周内,各学院毕业论文

(设计)质量检查小组要对本单位毕业论文(设计)工作各环节的管理状况和毕业论文(设计)质量进行全面普查,形成检查报告,于规定时间内上交教务处。

2、教务处按5%的比例随机抽取各学院本科毕业论文(设计)相关材料,组织学校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检查专家组,依据《许昌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质量评价表》(见附件3)进行检查,并汇总专家意见,对抽检的每一篇毕业论文(设计)做出合格、不合格等级评定。

第四章

检查的主要内容

第十一条

前期检查的主要内容

1、审查选题在专业方向、综合能力训练、工作量、选题难度和广度等方面是否合适。

2、审查选题是否与科研、生产和行业发展趋势等紧密结合,并对在实验、实习、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选题的比例进行统计。

3、审查指导教师的资格、辅导的学生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。

第十二条

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

1、毕业论文(设计)的选题和内容有无重大调整;

2、有无擅自更换指导教师的情况;

3、学生出勤情况和撰写(设计)进度;

4、指导教师对毕业论文(设计)提纲、一稿、二稿或定稿的指导情况。

第十三条

后期检查的主要内容

1、各学院检查内容:

(1)毕业论文(设计)工作过程中各环节质量标准的把握是否准确;

(2)毕业论文(设计)的答辩质量;

(3)毕业论文(设计)的质量和通过率,存在的问题。

2、学校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检查专家组检查内容:

(1)各教学院对本科毕业论文(设计)各环节的管理是否规范;

(2)指导教师对本科毕业论文(设计)指导的相关记录是否完备;

(3)学生本科毕业论文(设计)的质量是否符合人才培养要求和《许昌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工作暂行规定》的要求,是否存在抄袭、剽窃等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现象。

第五章

检查结果的反馈及使用

第十四条

对前期、中期检查中发现在态度、进度、质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学生,各学院要记录在案,并给予警告,采取措施促其及时整改。

第十五条

如在后期检查中发现仍存在以下问题之一者,将直接认定为毕业论文(设计)不合格:

1、选题方向与本专业培养目标不相符;

2、选题过大或过小;

3、违背单人单题的选题原则;

4、存在抄袭、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,或经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检测,文字复制比高于30%;

5、严重违反学术规范。

第十六条

对在后期各学院普查和学校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毕业论文(设计),按毕业论文(设计)成绩不合格论处,其指导教师的本届毕业论文(设计)教学质量评价视为不合格。

第十七条

对在后期各学院普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毕业论文(设计)的指导教师,各学院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自行制定处理意见,并报送教务处。

第十八条

对在后期学校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毕业论文(设计)的指导教师,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,并按不合格毕业论文(设计)教学工作量的十倍核减其所在单位当年毕业论文(设计)指导工作量。

第十九条

本科毕业论文(设计)后期学校抽查结果将作为院(部)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
第六章附 则

第二十条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

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(设计)的检查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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